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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制造毒品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乡。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曲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家常年养猪。为治疗猪拉肚子,2019年春,同村村民刘某某(女,1935年出生)向曲某某提供了几粒罂粟种子,曲某某将种子种在自家园中,长出6株罂粟。同年7月,曲某某在刘某某的帮助下将6株罂粟拔出,曲某某提供刀片,刘某某用刀片将罂粟头割开,并将里面的浆割出放于盘中,在刘某某的指导下,曲某某将罂粟杆用菜刀切碎并放于大锅里煮,锅里水烧干后,刘某某用炒菜的铲子将大锅里剩余的黑色物体铲出装盘,提取结束后,锅里剩余的水和切碎的罂粟杆被曲某某扔掉。

从曲某某家缴获的黑色固体,经现场称重为0.14克。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从曲某某家缴获的黑色固体进行检验,检材中检验出吗啡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曲某某不起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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