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0********,汉族,初中,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刑台市临西县**镇**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18时许,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客车,沿本市崂山区李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崂山区彭家村村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7月22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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