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吉林省通化市**县**镇**村农民。2020年9月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小区。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满城区**街1公里处时被满城区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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