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系威海市**装饰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该于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7时15分许,曲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海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抱海岗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曲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20mg/100ml。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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