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曲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36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曲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曲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5mg/100ml,系醉酒。
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