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2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街,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家园**区**栋**单元**号。2010年1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G*****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刁某某),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永康路666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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