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2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牛山大街与白庙子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11119号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9.9mg/100ml。

曲某某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