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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崂山区**酒店负责人,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段**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于2019年8月6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崂山区崂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崂山区**路公交车站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8月13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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