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医院**,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里**小区**室,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W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江城广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从送检的曲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0.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第十九次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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