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武**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成武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酒后驾驶“雷军”牌电动四轮车沿成武县振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1。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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