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65岁,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5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党员,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302户,退休。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与朱某某同桌就餐,朱某某饮酒。后朱某某将自己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交由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驾驶。
当晚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驾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时因停车后挂档问题不能使车辆继续前行,就将车辆交由朱某某驾驶,朱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0mg/100ml。经抽血检测,在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为朱文慧提供犯罪工具,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人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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