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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东路祥源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取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mg/100ml。经电话通知,曲某某主动到案,对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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