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2005年犯抢劫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2月10日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罚款500元;2020年4月18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2天。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16日间,杨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等人,多次在本市南湖区提供场地和赌博用具,以用麻将牌打二八杠的方式供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710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负责布置场地,获利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已退出600元。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