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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8日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日16时左右,高某某和张某某在邹平市**集团北门附近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后张某某与其老板曲某某联系,曲某某到达现场后与张某某一起将高某某耳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依法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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