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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驾驶出租车承载被害人于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纪某某三名乘客,期间双方因绕路问题产生争执,梁某某在车上有殴打曲某某的行为,后曲某某在李沧区**蔬菜批发市场南门停车场停车并报警,于某某等人欲离开现场时,曲某某上前用右手击打于某某的面部,至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于某某右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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