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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9时许,在集安市**街**商店门前, 被不起诉某某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曲某某用拳头击打孙某某左眼部一拳,致被害人孙某某左眼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案发后,曲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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