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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8813,汉族,初中文化,系瓦房店市**轴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秋天,曲某某共花费人民币9000元从大连市**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手中先后两次购买猕猴两只,在其位于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内饲养。同年12月,曲某某将其中一只送给姜某某饲养,因饲养不善不久便死亡,另一只由曲某某安排其农场工人饲养,后跑丢失踪,至今未找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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