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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玩忽职守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05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吉林省**监狱原刑罚执行科科员(已退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小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于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在任吉林省**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员期间,在对罪犯王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续保考察工作中,违反公安部令第23号《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及时收监的规定;违反《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对罪犯保外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该收监的及时收监,该续保的提前办理续保手续”中关于提前办理的规定;违反《关于加强罪犯保外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第4、5条关于“监狱对保外就医罪犯的考察,必须派民警实地考察、考察必须做到与罪犯见面、与具保人见面、与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的公安民警见面。不再采取发函考察的方式”的规定及“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保外就医后,监狱必须派民警到罪犯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派出所出具的接收回执带回存档,严禁由罪犯保外就医具保人或其他亲属代办”的规定,并且违反规定接受王某某安排的吃请一次,不履行自己的考察职责,导致王某某脱逃的后果。在脱逃期间,王某某采取非法手段更名为“郑某某”,又在河北省邯郸市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一次、在河南省濮阳市实施抢劫犯罪一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和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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