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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86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51********,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小区**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于2019年9月3日至10月12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超市北苑店内多点自助购处,多次窃取该超市内阿尔善牛肉干、三元鲜牛奶、三元优酪乳等商品(价值人民币245.45元),后被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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