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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8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家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街道**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景都佳苑西门口的十足便利店,两次窃走两瓶550ml香橙味酷儿饮料。

2.2019年10月份左右一天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景都佳苑西门口的十足便利店,窃走一罐甘竹豆豉鱼罐头。

3.2019年11月份左右一天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景都佳苑西门口的十足便利店,窃走一根飞毛腿苹果数据线。

4.2019年12月31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景都佳苑西门口的十足便利店,窃走一瓶芭妮兰卸妆膏。

5.2020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商海南街176号的成悦可易便利店,窃走一盒吉百年4枚装松花皮蛋。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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