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314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5月22日两次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经德惠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查获了以向某荣(已起诉)为主要组织者、领导者、名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的传销组织。经查,自2018年以来,该传销组织以参加者每人缴纳入会费用3260元和迁网费100元之后成为会员,按照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组成五个层级进行管理,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至案发时,向国荣已达到代理商级别;向某强、高某某等9人(已起诉)已达到代理员级别;李某某、白某某等29人(已起诉)分别在德惠市城区老旧小区以租住的形式建立“寝室”并担任“寝室长”,负责对加入传销组织人员的饮食、住宿、辅导、组织上课等进行日常管理,白某一、周某某、贺某某(已起诉)担任讲师授课(洗脑)。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已发展成员近三百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在“寝室长”黄某某(已起诉)有事不在时,帮助临时管理“寝室”,偶尔参与传销组织管理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的时间较短,作用较小,影响不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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