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曲某某于2018年7月,经赵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赵某某下线。曲某某未发展下线。后曲某某自学“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503”)项目第三阶段课程内容后为新人讲课。2019年3月14上午10时,曲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单元**室为新人王某某讲授“第三阶段”传销洗脑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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