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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虚开发票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址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在明知祁某某与吕某某、吴某某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介绍吕某某、吴某某从祁某某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吕某某、吴某某从祁某某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124.5938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未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社会危害较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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