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 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被逮捕; 2018年1月5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9日、2018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曲某某通过其朋友郭某某认识了孙某某,曲某某称其可以把隰县人民医院监控设备的工程给孙某某来做,但需要拿15万元钱来运作此事。之后,孙某某在其朋友刘某某处借了15万元,并于2016年7月1日将钱转账给曲某某,曲某某用该笔钱给其父亲治病及交房租,后曲某某一直没有给孙某某将该工程承包下,也没有将钱退还。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孙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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