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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31973********山东省即墨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镇**屯**号,现暂住山东省即墨市**村**房,无业。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11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涉嫌诈骗罪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曲某某撤回起诉。经侦查机关补充新证据,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曲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4日因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曲某某撤回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5月16日间,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在资金链断裂并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银行过桥垫资生意名义,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共计人民币131万元(含唐某某、毛某某夫妇自有资金19万元,毛某某借范某某的30万元、借杜某某的20万元、借薛某某的40万元、借刘某某的12万元、借侯某某的10万元),其中诈骗所得122余万元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未用于其所称的银行过桥垫资生意等生产经营活动。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具体实施的诈骗行为分别为:

1、2014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以做银行过桥垫资生意名义骗取被害人唐某某19万元。

2、2014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以做银行过桥垫资生意名义骗取被害人唐某某30万元。

3、2014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以做银行过桥垫资生意名义骗取被害人唐某某40万元。2014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将该笔资金的本息(41.44万元)归还毛某某后,次日(2014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又以做银行过桥垫资生意名义将该笔40万元骗走。

4、2014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以做银行过桥垫资生意名义骗取被害人唐某某32万元。

另外2013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以海参养殖的名义向毛某某(系唐某某的丈夫)借款10万元。后因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无法偿还其套现的被害人毛某某的信用卡资金及利息,2014年8月1日向毛某某借款10.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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