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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诈骗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明知刘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不符合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条件,于2018年3月在刘某某的请求下自己顶名为刘某某购买一台沭河牌704拖拉机,骗取国家补贴22030元。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明知赵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不符合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条件,于2019年5月在刘某某的请求下自己顶名为赵某某购买一台北托牌504拖拉机,骗取国家补贴15410元。案发后,赵某某、刘某某退回骗取的全部农机补贴款。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主动退赔赃款,给国家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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