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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6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四川省理塘县****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在20多年前左右(具体时间不详),曲某某的老丈人(马某某)在理塘县国家办理的商业建材公司里面购买了一直鸣火枪,用于牧场守护。大约2011年老丈人将枪交于曲某某保管,曲某某一直藏于理塘县**乡**村家中,直至向理塘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13时许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其持有的枪支一支。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处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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