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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乡****屯;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上午5时许,禁渔期间曲某某使用“地笼” 在**乡**村**屯附近湿地内非法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7月14日,经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实曲某某使用的渔网网眼闭拢长度为0.65厘米,属于禁用的渔具。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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