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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榆树市******组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院于2020年8月7日被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曲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陈某某伙同(已被不起诉)于禁渔期在榆树市大岭镇义山村拉林河河道内,用密缝箔网非法捕鱼129斤。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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