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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甲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有经济纠纷,宋某甲指使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向刘某某索要欠款,并向其提供刘某某活动踪迹。2006年12月19日10时许,曲某甲伙同曲某乙、“小超”、“小辉”、“小于”、不知名男青年(均未到案)至青岛市李沧区**火车站附近,强行将刘某某及与其同行的被害人肖某某带至车上,并用衣服将刘某某、肖某某头部盖住,后众人驾车离开。曲某甲电话告知宋某甲父子已找到刘某某,并带领众人至宋某乙预定的青岛市崂山区**训练基地**房间,曲某甲强迫刘某某脱掉鞋子蹲在地上,并威逼刘某某偿还宋某甲17万元,宋某甲与宋某乙后至此处,强迫刘某某书写欠款17万元欠条一张,并将欠条收走,强迫肖某某坐在房间床上。后宋某甲向刘某某索要欠款,刘某某遂联系朋友让其往宋某甲提供的胡某某账户上汇入人民币17万元。同年12月20日13时许,民警至**训练基地将刘某某、肖某某解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甲的罪行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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