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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57********,藏族,文盲或半文盲,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德格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5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持有其二十多年前在青海用两匹马交换的VZ24步枪(枪身编号:227T3),具有杀伤力,系非法持有。2020年12月31日在德格县公安局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上交该枪支及1发子弹,在持有状态延续期间,曲某某从未使用过该枪支,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枪,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非法持有枪支后未使用过该枪支,社会危险性较小,免予其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曲某某

被不起诉人曲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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