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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男,198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民身份号码3708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于山东省兖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1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驾驶鲁H*****/鲁H****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06线528km+800m处,与顺行左转弯胡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并碾压,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胡某甲等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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