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区**镇**村**组,无业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316县道(渭南经开区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至316县道陈滩村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相擦挂,致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曹某拨打电话报警,配合交警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目前,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配合交警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情节;现已达成刑事和解、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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