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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A****Z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良区**巷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05.79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曹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在深夜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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