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 199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 131126199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路**号门市,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2时25分左右,曹某某驾驶机动车冀******,在运河大道与果品市场西门交叉路口被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证、行驶证齐全,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9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