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工作**驾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学红色教练车从庐山路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建设南路口至株洲大桥东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22.21ml/100ml。2020年9月21日,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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