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忠,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路**号。2019年7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忠酒后驾驶粤T5F***号小型轿车,由我市坦洲镇界狮北路从神利路方向往德溪路方向行驶,途经坦洲镇界狮北路与德溪路交汇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忠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
同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忠接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忠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忠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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