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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男,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曹某向王某某借款29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不起诉人曹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王某某将被不起诉人曹某起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经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豫142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判决被不起诉人曹某偿还借款本金29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724元,被不起诉人曹某在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拒不报告财产并将其运营的大货车转让给彭某。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曹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曹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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