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乡**村**组,现住耒阳市**街道**组。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9日,曹某某(已不起诉)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将自己的一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车牌号:湘******,发动机号:*********,车架号:*****************,该车以曹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落户登记手续)以58000元钱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谢某某,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被害人谢某某当场付清了车款(53000元现金支付,5000元微信转帐)。由于曹某某的这辆车是分期付款购买,还欠银行四万多元钱,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害人谢某某购买该车后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曹某某拿到被害人谢某某的58000元钱后,拿钱还清了银行的欠款,将车辆登记证书从银行拿了出来。2018年4月3日,被害人谢某某因资金不足,在车辆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委托朋友李某某带领曹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夫妇一起到衡阳市****车辆抵押贷款公司贷款,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曹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夫妇趁李某某在贷款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时偷偷将车开走。李某某发现车辆不见后,多次打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电话,此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电话己无法接通。李某某将车辆被偷的事告诉被害人谢某某后,被害人谢某某也多次打曹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电话,曹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接被害人谢某某的电话。2018年4月8日,曹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夫妇将该车以83000元的价格卖给衡阳市**公司,**二手车公司又将该车辆卖给了浙江省一个客户。曹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拿到83000元的卖车款后,到澳门赌博输了30000多元,买了一辆二手车花了30000元,剩下的钱被日常开支花掉了。2018年7月25日,耒阳市公安局聘请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车辆进行价格认证,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2019年1月22日,曹某某退还了被害人谢某某的58000元购车款,被害人谢某某对曹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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