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坊**号。因本案于 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被害人杨某某为达成与广州市**街**经济合作社合作开发位于广州市**村**地段的工程项目报建手续,通过中间人简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结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谎称有关系有能力为杨某某办理该工程报建手续,并由李某某、简某某于2016年9月19、20日与杨某某在广州市**创意园签订《**街**村项目报建手续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承诺为杨某某办理该工程报建,并在协议签订后先后收取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20.1万元的前期费用。李某某仅到各个部门窗口作简单的咨询,并无实际申请业务操作。曹某某、李某某在明知道无法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后,对杨某某避而不见,仅通过微信联系拖延时间,虽口头承诺退款,但至目前为止无任何退赃行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