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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牟某某贩卖毒品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7********,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6日,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曹某某(已起诉)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随即展开布控,于当日11时许在城关镇八中巷对面滨河市场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曹某某与吸毒人员赵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08克。后对其位于**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进行搜查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37小包,并抓获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其家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2.54克。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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