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捉鬼,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办事处**村**寨**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预谋后于2020年4月20日至5月12日在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周边的山上召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江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常某某、刘某某、张某丙、肖某乙(以上七人另处)开设流动赌场,采用“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组织被告人常某某、张某乙等人布置赌场,运输赌场物资和望风放哨,组织被告人肖某乙、刘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周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坐庄抽水,为逃避打击安排被告人江某某疏通协调关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已主动退赃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主动退赃,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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