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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绰号“二老奸”,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9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2019年8月30日被因涉嫌赌博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以来,  郑某某陆续在万全区逯家湾村其经营的保利煤站内开赌局,并雇用马某某放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郑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负责收贯钱,招引参赌人员,获利300元。2019年8月29日, 该赌场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民警查获, 现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  扣押贯钱及赌资共计50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一副、麻将桌一张、对讲机一台;

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董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曹某某、郑某某供述;

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负责收取贯钱、招引参赌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尚未扣押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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