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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5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卷补充侦查一次。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拿到罗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并掌握该信用卡支付密码后于辛集市**足疗店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罗某某手机在中信银行手机APP使用罗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及个人信息开通“圆梦金”贷款业务,将罗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提高9万元额度,后分三次使用罗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POS机套现2万、5万、2.01万共计9.01万元,后曹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等个人消费。2020年5月21日罗某某对曹某某达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辛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供证不符,证据不足。1.受害人证实:和曹某某系普通朋友关系,曹某某在圆梦金贷款业务中用她的名义操作,自己不知情。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在手机里存有。我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曹某某让他帮我办理延期还款业务时,曹某某让我解除了绑定信用卡业务。直至账单日才得知曹某某透支了其信用卡。曹某某供述:和罗某某系搞对象关系,申请圆梦金贷款业务时罗某某从她的宿舍里把身份证给的我,让我看着她的身份证输入的,然后办理的圆梦金贷款业务。银行部门证实: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并未申请解除绑定业务,10月22日13点38分开通圆梦金业务。10月22日、25日刷卡消费的90100元有短信提醒。故认定曹某某隐瞒罗某某开通圆梦金贷款业务,并冒用罗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90100元证据存疑。2.邮政储蓄的银行流水证实:10月31日微信消费1000元。罗某某证实:她将邮政储蓄卡借给曹某某时,邮政储蓄卡里没有钱。故认定曹某某隐瞒罗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微粒贷、借呗业务,存疑。

综上,此案供证不符,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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