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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不起诉案)(曹恩义)(公开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镇新开路嘉兴社区**组**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佟二堡昌盛支行营业厅申请办理了该行“金卡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7年3月16日曹某某更换旧卡,启用卡号为53097000******的新卡。2018年6月6日曹某某最后四笔消费合计5790元后,曹某某未能按期偿还透支款,于2018年7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属地催收系统,形成不良。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份电话催收时,曹某某更换了预留电话1348343****,致使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始终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到曹某某经营的店铺上门催收,曹某某的店铺已经更改为他人经营,找不到曹某某本人。到2019年6 月6日为止,曹某某累计透支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97979.87元,利息51979.01元,本息共计149776.88元,超期三个月以上。2020年9月24日13时许,灯塔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鞍山市台安县安井食品有限公司配料二车间内将曹某某抓获。2020年9月27日曹某某将所欠本金和利息共计157085元偿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还全部欠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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