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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2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乡**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8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7日,东莞市**街道办事处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外公开进行“项目编号:NC******东莞市**街道**股份经济联合社**商铺**年使用权”竞投标(该项目竞投交易底价为29万元/月,年租赁底价为348万元/年,租赁期为17年,租金递增方式为:每48个月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递增,每个递增期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百分之十)。参与竞投标共有5个竞标方,分别为: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某某、许某某、李某甲、程某某,每个竞标方已分别交纳150万元交易保证金参与前述招标竞投。同日下午,竞标方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到现场参与筹划竞标工作的有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公司法人代表人)、彭某甲、刘某某、彭某乙;竞标方程某某到现场参与筹划竞标工作的有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钟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竞标方李某甲到现场参与筹划竞标工作的有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竞标方廖某某到现场参与竞标的有廖某某;竞标方许某某到现场参与竞标的有许某某。在该项目准备开始竞投标前,彭某甲、刘某某商量后决定与其他四方串通投标,给予每个竞标方10万好处费,其余四个竞标方放弃竞标,其余四个竞标方的上述到场人员同意该提议。在正式竞投时,廖某某、李某甲、许某某、程某某等四方竞投代表均放弃举牌竞标,**公司竞投方代表邓某某以唯一举牌人身份顺利按投标底价中标。后刘某某、彭某乙依约将弃标好处费送给上述其余四个投标方,每方10万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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