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单位:庆阳市**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10002260******。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
辩护律师:无。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8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阳市人,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路**楼**号,系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4月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朱某某,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单位庆阳市**建设公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17日“瓜州县槽子沟河道治理工程第二标段”工程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在其公司资质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顺利承揽到该工程项目,主动联系庆阳市**建设公司、甘肃**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陇南**水利水电有限公司、陇南**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参与投标。随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分别给这十三家公司汇款8万元投标保证金,并统一为这十三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标书后共同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最终由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5479818.88元的工程竞标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承建。投标结束后,上述十三家公司将工程投标保证金退回给赵某某。
2、2018年7月24日“敦煌生态瓜州桥子引水项目第四标段”工程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在其公司资质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顺利承揽到该工程项目,主动联系庆阳市**建设公司、甘肃**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参与投标。随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分别给这四家公司汇款12万元投标保证金,并统一给这四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标书后共同参与投标,后该项目被瓜州县水务局认定涉嫌围标,最终按照废标处理。2018年9月4日瓜州县水务局依法决定对这四家公司及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庆阳市**建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庆阳市**建设公司及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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