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36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为从事保安工作,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浙江**保安公司购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发证机关为杭州市公安局,印有杭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专用章,证件编号为浙0120********)。
同年9月4日,公安民警在瑞安市**镇**路口附近抓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并查获保安员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安员证一本;
2.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同案犯鉴定文书、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印章样本;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保安员证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