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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曹延峰)(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虎头园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26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8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4时40分许,曹某某驾驶陕J****0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柳林路火车站公交站公路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倒地的行人惠某某碾压,致惠某某受伤,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交通事故。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队认字【2019】第2019020005号: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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