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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曹秀珍)(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雅县央塔克协海尔乡**村**组**号(乡村),住新疆沙雅县金水湾*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沙雅县明珠苑小区商铺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台门早餐店前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实施救助义务,留下联系方式,案发当晚又主动至医院看望被害人,系自首。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且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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